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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极其龌龊的十大弊政

在中国历史上,北方的游牧民族政权进入中原后,在统治中原时,往往都有一个逐步适应汉族农耕文化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一般都伴随着对农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和对汉族人民的野蛮民族压迫。鲜卑建立的北魏、契丹建立的辽、女真建立的金、蒙古族建立的元朝莫不如此,满清也不例外。

在入关之初,满清统治者也实行了一系列的民族压迫政策及其他弊政,给广大中原地区的汉族人民带来的深重的灾难,使清朝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极不光采的一页。笔者简要归纳了一下,清朝共实施了十大弊政,依次如下:

一、“圈田”

在十五至十八世纪的英国,在封建农奴制解体过程中,英国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通过暴力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强占农民份地及公有地,剥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限制或取消原有的共同耕地权和畜牧权,把强占的土地圈占起来,变成私有的大牧场、大农场。这就是英国历史上的“圈地运动”。

而在十七世纪中叶的中国,也曾发生过一场“圈地运动”,只是两者的性质和影响有着天壤之别:英国通过圈地运动实现了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转变,并于十六世纪中期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最终建立起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日不落帝国”开始昂首崛起,步入辉煌;而同时期勃兴的大清王朝的圈地运动则是一次对社会生产力不折不扣的巨大破坏,毫无历史进步性可言。

入关后的满清统治者大规模把北京周围五百里内汉人的土地圈占给八旗将士,而汉人则被扫地出门。实行的方式是“跑马圈地”,即让八旗将士快马加鞭跑到哪里,那个距离范围之内的土地就全归其所有。

清朝前期,满清贵族推行的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共有三次:第一次,顺治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颁布圈地令,将凡近京各州县无主荒田及明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死于战乱留下的荒田分给诸王、勋臣、兵丁。二年九月,清廷下第二次圈地令,圈地范围扩大到河间、滦州、遵化。直隶的顺德府、山东济南府、德州、临清、江苏的徐州、山西的潞安府、平阳府、蒲州因驻扎八旗兵,这些地方的无主荒田也分给他们。四年正月第三次圈地,范围在顺天、保定、河间、易州、遵化、永平等42府。三次共圈占土地约十六万余倾。据史书记载,“圈田所到,田主登时逐出,室中所有,皆其有也。”(史惇《恸余杂记.圈田》)而广大失地的汉族农民则流离失所,四处流浪!

二、颁行“逃人法”

缉捕逃人是清初满洲贵族推行的另一项恶政。尽管它引起汉族官民的激烈反对,清廷统治者为维护满洲利益却顽固地坚持,成为朝野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逃人问题的出现由来已久。

明朝末年清军在辽东和深入畿辅、山东等地的多次战役中,俘获了大批汉民,他们被分赏给旗下充当奴仆。被驱迫为奴的汉人本身既过着毫无自由的牛马生活,子孙也难以摆脱世代受奴役的命运。他们之中一部分人因走投无路而悲愤自尽,康熙初年“八旗家丁每岁以自尽报部者不下二千人”,康熙帝也说:“必因家主责治过严,难以度日,情极势迫使然。”而更多的人则走上了逃亡之路,其中不少是在战争中被掠为奴的汉人,思家心切,盼望有朝一日能挣脱枷锁,同家乡亲人团聚。于是,旗下奴仆的大批逃亡在清前期华北等地愈演愈烈。

顺治三年五月,多尔衮在谕兵部时说:“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旗下奴仆的大批逃亡直接影响到满洲各级人等的“生计”。清廷为维护满人利益和自身统治,严厉地推行“缉捕逃人法”。雷厉风行地缉捕逃人,给汉族百姓造成了无数灾难,民间骚动不安,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史料记载:“国初最重逃人。逃人,旗下逃避四方者也。一丁缉获,必牵一二十家,甚则五六十人。所获之家固倾家而荡产矣;其经过之处,或不过一餐,或止留一宿,必逐日追究明白,又必牵连地方四邻。故获解逃人,必有无数无辜者受其累。凡地方获逃人,先解典史录供,然后解县。县官视逃人如长上,不敢稍加呵叱;惟严讯株连之人,夹者夹,桚者桚,监禁者监禁。逃人亦暂寄监,奉之惟恐不至。蠹吏狱卒,更导之扳害殷实有家者,于中攫取货财。逃人高坐狱中,而破家者不知其几矣。”

明朝崇祯十一年冬至十二年春,清军在北京、河北、山东一带掠去汉族平民四十六万二千三百余人,押回东北老巢当奴隶,崇祯十五年冬至十六年夏,清军又“俘获人民三十六万九千名口”。(《清太宗实录》)

1644年,满清入关之后,继续劫掠汉人平民,充当奴隶。顺治二年八月辛巳日谕兵部“俘获人口,照例给赏登城被伤之人。”(《清世祖实录》)

汉人奴隶普遍遭受非人的虐待,大量自杀。康熙初年,“八旗家丁每岁以自尽报部者不下二千人”(《清史稿》),在满清入关前后的几十年间,仅自杀的汉人就不下10万人。被虐待致死的,则更加多。

由于满清的疯狂虐待,大量汉人奴隶逃亡,“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清世祖实录》)

满清统治者为了制止汉人奴隶逃亡,强化其1626年颁布的《逃人法》,顺治帝颁订:“有隐匿逃人者斩,其邻佑及十家长、百家长不行举首,地方官不能觉察者,俱为连坐”。顺治六年又改为“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再行申饬,自此谕颁发之日为始,凡章奏中再有干涉逃人者,定置重罪,决不轻恕”。(《清世祖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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